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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濟南海鮮酒店餐飲公司是一家知名企業,2021年準備在其他城市開設20家分店,由于都是新成立,初步預算這20家店每家利潤不到100萬元。
請問:
開設的20家分店是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更節稅?
答復
1、若是設立分公司,由于企業所得稅需要匯總納稅,匯總后超過了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沒法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需要按照25%繳納企業所得稅。
20家店合計企業所得稅=20*100*25%=500萬元
2、若是設立子公司,由于每家店不論從人員人數、資產總額還是應納稅所得額看,都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可以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需要按照5%稅負繳納企業所得稅。
20家店合計企業所得稅=20*100*5%=100萬元
節稅=500-100=400萬元
提醒一
1、分支機構不單獨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對于分支機構,應當并入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匯總后的數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可以整體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2、如果分支機構不并入總機構匯總納稅,而選擇按照獨立納稅人單獨納稅,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稅率進行納稅申報。
3、假如總公司將自身和所有分公司合在一起計算,如合并計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指標符合規定,就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單獨一個分公司即使指標符合要求,也不能享受該優惠。
提醒二
匯總納稅企業需要提交哪些備案資料?
1、總機構應將其所有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2、分支機構應將其總機構、上級分支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總機構、上級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提醒三
分公司并不需要自行計算應納稅額,也不需要在匯算清繳過程中填報年度納稅申報表時進行納稅事項調整等,只需要根據總公司計算分配的實繳稅款,就地補稅或退稅即可。
自2018年二季度起,分支機構申報企業所得稅報表時無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僅需填報主表第20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比例”和21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
匯總納稅的總分機構: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具體計算公式為: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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